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听课制度
2017-03-29 09:40浏览: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听课制度
鲁财大燕政教字[2014]24号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教学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各级领导及有关教学管理人员应坚持听课制,学院领导带头听课,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
第二条 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次数要求:
院级领导听课不少于3次。
教学办公室领导听课不少于5次,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次;行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听课不少于3次。
各教学单位领导听课不少于3次,教研室及实验室负责人听课不少于5次。
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每周不少于4次。
教师同行听课不少于5次。
第三条 听课人员听课时应佩戴专用听课证,每次听课不少于1课时。
第四条 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听课情况如实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听课记录表》。
第五条 课间休息或课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地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涉及教风、学风、教学条件、教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听课人员有义务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或直接与教学单位沟通。
第六条 听课采取随机选择课堂的方式,听课前不预先通知。根据需要也可由教学单位或教学办公室组织有针对性的听课。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以听取本教学单位课程为主。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可在全校范围内随机选择课堂听课。
第八条 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院领导的听课工作,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相关部门自行安排落实本部门有关领导的听课工作。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院领导和管理人员及各教学单位将《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听课记录表》以部门为单位交至教学办公室,由教学办公室集中妥善保存。
第十条 教学办公室定期汇总《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听课记录表》情况,并及时将意见反馈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及教师本人。听课评价结果,应作为本学期对该教师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将听课任务列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范围。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本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